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1民初6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燕与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黎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6865号原告:黄燕,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黎超,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燕诉被告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娟于2017年9月26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应于2017年10月11日前缴纳受理费150元,但原告黄燕至今未缴纳,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黄燕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又未办理有关缓、减、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