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4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永康市陶然工贸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宇力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美嘉工贸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康市陶然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宇力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美嘉工贸有限公司,吴崇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48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陶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十里牌村恒富路2号内第8幢。法定代表人:朱世飞,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宇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山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吴崇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美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山东路7号2幢2楼。法定代表人:厉加多,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崇友,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永康市陶然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永康市宇力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美嘉工贸有限公司、吴崇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永康市陶然工贸有限公司以涉案原物已返还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永康市陶然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康市陶然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7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永康市陶然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宋文茹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金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