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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6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王黎明、朱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黎明,朱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6766号申请人:王黎明,男,1980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朱嵘,男,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王黎明与被告朱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黎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嵘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黎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黎明名下房屋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朱嵘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王黎明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劭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