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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明秋、向宏桂、申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明秋,向宏桂,申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584601-1。法定代表人:陈绍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明秋,曾用名吴学凡,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向宏桂,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申文武,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明秋、向宏桂、申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包括司法网络查询系统查询、金融部门临柜查询及动产、不动产管理部查询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及不动产等。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及不动产等。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林晓梅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