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吕兰花与赵风丽 王清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兰花,赵风丽,王清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216号申请人吕兰花,女,1969年9月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陈道慧,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赵风丽,女,1995年12月28日生,住山东省平度市。被申请人王清强,1995年5月9日生,住济阳县。申请人吕兰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赵风丽驾驶的王清强所有的鲁AE15**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兰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风丽驾驶的王清强所有的鲁AE15**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吕兰花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仲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