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4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艳霞申请执行陈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艳霞,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林艳霞,女,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辉,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杜民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恢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郑鑫审判员 :王玉成审判员 :袁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