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90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成新与李凤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新,李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489号申请人:黄成新,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七台河市新兴区可心摩托车商行业主,现住本市桃山区茗优城3单元702室。被执行人:李凤龙,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七台河市隆远煤矿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洗煤厂家属楼5号楼2单元1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成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8月09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凤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成新与被执行人李凤龙于2017年09月0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凤龙在2017年9月份开始前两个月每月30日给付黄成新案件款3,000.00元。2017年11月30日给付4,025.00元。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