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汪明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明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刑终278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明,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汉族,中专文化,系中山市耐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武宁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宋勇,广东正也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粤2072刑初12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汪明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原审被告人汪明不服,以量刑过重,犯罪金额失实,原审法院在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积极悔过上没有给予充分考虑,且无证据证明被美国有关部门查扣的货物系由被告人或其经营的耐信公司出口的,该批货物也未被公安机关查扣并经鉴定证明确实侵犯“UL”商标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汪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还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刑初12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立坚审判员 焦凤迎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