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晓东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刑初672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东,男,1992年10月28���出生,住西昌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4日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6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7)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东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爱东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池小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晓东主动通过电话和微信的方式联系吸毒人员叶某并向其贩卖毒品冰毒,在双方谈好毒品价格后,叶某将购买毒品的毒资200元人民币存入了被告人陈晓东指定银行账户。���日17时许被告人陈晓东约叶某在西昌市西郊乡河东村一组进行交易,叶某害怕被抓叫自己妻子唐某去和被告人叶某交易,二人正在进行交易但毒品尚未交付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0.5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胶。被告人陈晓东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西昌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登记及身份证、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及指认现场照片、示意图、毒品上缴收据、情况说明、检测报告、买卖毒品通话记录、物证照片,证人唐某的证言、(2017)760号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贩毒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晓东的供述及辩解、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东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晓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二、涉案查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爱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 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