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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木增、江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木增,江冬梅,黄忠和,林家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郑木增,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江冬梅,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黄忠和,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家章,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木增与被执行人江冬梅、黄忠和、林家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木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与另外利息6500元,共计人民币565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于2017年5月24日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车辆、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亦向申请人发出财产举证表,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光武审判员 :郑易星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陈凌力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