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6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邓晓英与黄文涛杨红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晓英,黄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6601号原告:邓晓英,女,1964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黄文涛,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邓晓英与被告黄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邓晓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晓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文涛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5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杨某某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邓晓英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了(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其借款1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杨某某并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因该债务产生于杨某某与黄文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5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债务系被告黄文涛与杨某某的共同债务,应该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经催收无果,遂依法起诉,诉请如前。被告黄文涛未作答辩。原告邓晓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55号民事判决书、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被告黄文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且未依法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经审查,原告邓晓英提交的上述证据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了邓晓英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查明:原告邓晓英与案外人杨某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4月13日,案外人杨某某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原告邓晓英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邓晓英现金叁拾万元正,月息三分。此据。借款人:杨某某,2012年4月13日。”当日,原告邓晓英通过银行共计向杨某某转款共计30万元。杨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支付10万元、2013年12月6日支付5万元、2013年12月13日支付5万元,共计20万元给原告邓晓英。据此,该判决认定邓晓英与杨某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判决:“一、由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晓英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13日起;以20万为基数,从2013年11月20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6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3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时止)。二、驳回原告邓晓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4元,减半收取2637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此款原告邓晓英已垫付,限被告杨某某在支付标的款时径付原告。”上述判决书生效后,案外人杨某某也未偿还任何款项。另,被告黄文涛与案外人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6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1日登记离婚,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黄文涛与案外人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案外人杨某某所欠原告邓晓英借款本息已经本院(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而案外人杨某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邓晓英对案外人杨某某享有合法债权,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该债务是在被告黄文涛与案外人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而被告黄文涛未举证证明原告邓晓英与杨某某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因此,本院(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案外人杨某某承担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黄文涛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邓晓英诉请确认被告黄文涛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13日起;以20万为基数,从2013年11月20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6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3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时止、案件受理费2637元】向原告邓晓英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邓晓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黄文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伯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