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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晓娟与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娟,范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91民初1241号原告:王晓娟,女,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牡丹区,现住菏泽市。被告:范杰,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原告王晓娟与被告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杰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范杰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2、涉案费用由被告范杰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31日,被告范杰向原告王晓娟借款2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被告范杰继续使用该笔借款,并支付了部分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范杰答应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的一套房产抵偿借款,但至今房屋未建成,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范杰未作答辩。原告王晓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协议、收到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12月31日,被告范杰与原告王晓娟签订借款协议,协议载明“今有范杰借现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经双方协商,借款期限为90天,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3月30日止。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每超过一天,自愿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数额的2%计算)。借款人:范杰。2012年12月31日”。被告范杰于当日向原告王晓娟出具收到条,载明“今收到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范杰”。被告范杰至今未偿还原告王晓娟借款本金。本院认为,被告范杰向原告王晓娟借款25万元,有借款协议、收到条等证据相佐证,对上述事实,依法应予确认。现原告王晓娟请求判决被告范杰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被告范���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依法返还借款。被告范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杰偿还原告王晓娟借款本金2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以本金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范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为审 判 员  孔 炜人民陪审员  牛银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