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冯坤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坤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关玉琼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4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坤财,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关玉琼,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冯坤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原审被告关玉琼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坤财无正当理由未依传票确定的时间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我院提交延期审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坤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冯坤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少民审 判 员 阮碧婵代理审判员 刘运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银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