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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行审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莱西市环境保护局、徐茂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环境保护局,徐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5行审160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东路27号。法定代表人宋学照,局长。委托代理人庄立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徐茂金,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环境保护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徐茂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徐茂金作出了西环罚字[2016]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罚款壹万元,限于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内容为:罚款壹万元并加处罚款壹万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西环罚字[2016]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7年1月16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生效。之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西环罚字[2016]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西环罚字[2016]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炳良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葛 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