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9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张小玲与杨斌杨建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玲,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杨斌,杨建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9125号原告:张小玲,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继海,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欧建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鸣,男,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斌,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杨建立,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张小玲与被告杨建立、杨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小玲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小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小玲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汤启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巧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