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肇源县新站镇科技菜籽商店与被告陈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源县新站镇科技菜籽商店,陈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3260号原告:肇源县新站镇科技菜籽商店。住所地:肇源县新站镇农民街路西。经营者:郭知朴,身份号码xxx,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长山村南烧锅屯。被告:陈智,身份号码不详,男,汉族,农民,住肇源县新站镇新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肇源县新站镇科技菜籽商店与被告陈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肇源县新站镇科技菜籽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