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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行审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谷城县森林公安局与王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森林公安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25行审1304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卢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林业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林罚决字(2017)第65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林业局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谷林罚决字(2017)65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的承包经营山上采伐杉树,构成滥伐林木为由,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补种滥伐株5倍的树木计65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200元。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林业局作出的谷林罚决字(2017)65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林罚决字(2017)65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熊汉福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