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江西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熊安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熊安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772号原告:江西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大道669号。组织机构代码:55087305-X。法定代表人:储鲲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熊安明,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安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江西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颖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