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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2489号原告:肖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喜清,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梁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