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璐、郑鲁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璐,郑鲁闽,张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璐,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郑鲁闽,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张为国,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张璐与郑鲁闽、张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张文曦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阚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