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1120王春红与南通九百装饰门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红,南通九百装饰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红,男,195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执行人南通九百装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宁海南路170号。法定代表人朱桂凤,董事长。关于王春红申请执行南通九百装饰门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21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1、南通九百装饰门窗有限公司给付王春红劳动报酬58196元,于2017年3月底前给付54696元、2018年1月底前给付3500元。2、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南通九百装饰门窗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王春红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54696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通九百装饰门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南通九百装饰门窗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南通九百装饰门窗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南通九百装饰门窗名下苏F×××××号小汽车、苏F×××××号汽车各一辆(未能实际扣押),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南通九百装饰门窗有限公司名下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南通九百装饰门窗有限公司现已停业,公司所欠债务较多,暂未查询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通九百装饰门窗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南通九百装饰门窗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抵押,且被多家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春红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赵祖华审 判 员 韩良骍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