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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蒙与李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蒙,李保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3516号原告:王蒙,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告:李保华,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王蒙与被告李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蒙承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