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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静、屠家龙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静,屠家龙,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顾家家居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2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屠家龙,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原审第三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江苏顾家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号****室。法定代表人:葛永理,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李静因与被上诉人屠家龙及原审第三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顾家家居销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3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静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许战平审判员 梅矫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项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