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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525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洁与勾鹏程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革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革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勾鹏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革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525民初31号原告张洁,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勾鹏程,男,1984年5月9日出生。原告张洁诉被告勾鹏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洁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尼  珍代理审判员 旦增顿珠人民陪审员 旺  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玛旺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