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民终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鹏忠、李宝娥、张建军与张建民、张建侠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娥,张建军,张建民,张建侠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9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娥,女,生于1948年2月16日,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军,男,生于1974年9月21日,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系上诉人李宝娥次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民,男,生于1968年11月18日,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系上诉人李宝娥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侠,女,生于1978年10月9日,陕西省洋县人,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系上诉人李宝娥长女。上诉人张鹏忠、李宝娥、张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民、张建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3民初52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鹏忠死亡,李宝娥的赡养问题经当地村委会组织调解已达成协议,上诉人李宝娥、张建军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宝娥、张建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吉代理审判员 李小艳代理审判员 张 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芮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