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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1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全胜申请执行张杰伟、吴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全胜,张杰伟,吴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320号之一申请人魏全胜,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张杰伟,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吴东升,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魏全胜申请执行张杰伟、吴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132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杰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杰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杰伟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50301******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819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袁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