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与郑龙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郑龙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9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98582E。负责人:肖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文焱,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力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龙典,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诉请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9857.4元,利息11928.75元,消费费用(违约金、手续费)8337.23元,总计110177.3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原告提供被告郑龙典的手机号为空号,本院用特快专递按照被告的户籍地住址邮寄法律文书,EMS退回原因为“收件人在外地打工,找不到人”,现原告暂时无法提供被告新的住所地。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新的住所地,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3元,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