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喜生、江北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生,江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李喜生,男,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被执行人:江北生,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李喜生与江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48元,执行费人民币1426.76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10.1748万元及利息。现因“四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蔡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