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修、汪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修,汪晓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624号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川县京川大道200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峰,董事长。被告:吴修,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告:汪晓东,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黎川县。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修、汪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吴修、汪晓东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计339.5元,由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