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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凤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凤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黄能文,陈爱珠,黄山,黄国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3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凤金,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保,郑州市德化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原名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3号。负责人:谢廷殿,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慧,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艳红,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能文,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珠,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明,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黄凤金因与被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黄能文、陈爱珠、黄山、黄国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凤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凤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凤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2元,减半收取6586元,由黄凤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曾小潭审判员  宋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