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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卫东、黄月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卫东,黄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卫东,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黄月珍,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月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月珍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卫东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8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黄月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月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正街支行18×××22账户有存款1169.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月珍存款1169.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