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执字第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上杭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上杭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曾传发,刘福娣,顾礼寿,张冬凤,邹梓明,邹梅兰,傅茂康,雷满玉,程宇清,袁开岚,张华,阙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75936439-5。法定代表人:李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艳萍,女,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麒,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杭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蛟洋工业园区(华强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6925006-3。法定代表人:曾传发,董事长。被执行人:曾传发,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刘福娣,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系被执行人曾传发之妻,被执行人:顾礼寿,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冬凤,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系被执行人顾礼寿之妻,被执行人:邹梓明,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邹梅兰,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系被执行人邹梓明之妻,被执行人:傅茂康,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雷满玉,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系被执行人傅茂康之妻,被执行人:程宇清,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袁开岚,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系被执行人程宇清之妻,被执行人:张华,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阙秋萍,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系被执行人张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杭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东升机械公司)、曾传发、刘福娣、顾礼寿、张冬凤、邹梓明、邹梅兰、傅茂康、雷满玉、程宇清、袁开岚、张华、阙秋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029777.37元。执行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岩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将被执行人东升机械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2015年3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东升机械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杭县蛟洋工业园区华强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2015年6月10日,本院委托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土地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评估价值2150.409万元。2015年11月10、12月4日、2016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东升机械公司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5月26日,本院再次对上述财产进行变卖,也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升机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东升机械公司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应清偿全部债务本息及律师代理费、评估费。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不接受以物抵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东升机械公司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自愿与被执行人东升机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发富审判员 王跃进审判员 连征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楚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