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明艳与十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艳,十堰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02行初47号原告朱明艳,女,汉族,1977年6月4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徐恩福,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87号。法定代表人汪正义,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宗国,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姜荣,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朱明艳不服被告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因诉讼请求错误,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朱明艳负担25元。审 判 长 刘绪喆人民陪审员 王玉华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金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