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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执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恒昌家具加工厂与朱维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恒昌家具加工厂,朱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231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恒昌家具加工厂,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北。被执行人朱维萍,女,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0102民初47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朱维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维萍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一棉生活区西五街2号楼5单元附58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05××0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维萍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一棉生活区西五街2号楼5单元附58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05××04)。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