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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寒秋、王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寒秋,王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5411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刘佳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建民,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露,公司员工。被告:张寒秋,男,1974年9月20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王莉,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寒秋、王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9.5元,由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礼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