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承德市龙宵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龙宵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张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3127号原告:承德市龙宵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镇荣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663663569C。电话:706****。法定代表人:鞠京杰,董事长,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910646215。。被告:张印,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族,职业,住隆化县。。承德龙霄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承德龙霄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龙霄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志 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