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合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林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合融服务有限公司,李林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618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合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李林利,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向义镇向家岭向北街**号,身份号码:5110241987********。原告深圳普惠快捷合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林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合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合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合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合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仕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古江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