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民终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桂林市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伍善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林市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伍善学,连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民终2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市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23号文化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刘文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叶静,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善学,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飞,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忠,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明,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桂林市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伍善学、连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2民初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桂林市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叶静、被上诉人伍善学、连飞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经现场勘查,涉案门面已于2017年8月另行出租,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2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应依法解除。经本院释明,被上诉人伍善学、连飞坚持原一审的诉讼请求,要求上诉人桂林市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2民初第2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桂林市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宿健慧审判员 刘媛媛审判员 潘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高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