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1、孙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孙某,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87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住山东省荣成市。被执行人孙某,女,住山东省荣成市。被执行人刘某2,男,住山东省荣成市。被执行人刘某3,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某4,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某5,女,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孙某、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8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刘崇德名下位于荣成市埠柳镇小梁家村的房屋由刘某1继承。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8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