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民终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民终1718号上诉人湖南广聚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屈建新、屈建华、屈建明、屈建国、屈建湘以及被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食品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广聚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屈建新,屈建华,屈建明,屈建国,屈建湘,永州市冷水滩区食品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1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广聚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育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志,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屈建新(系文玉香长子)。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屈建华(系文玉香次子)。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屈建明(系文玉香三子)。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屈建国(系文玉香四子)。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屈建湘(系文玉香五子)。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阳辉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宾小平。上诉人湖南广聚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屈建新、屈建华、屈建明、屈建国、屈建湘以及被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食品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广聚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上诉费18,45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屈建新、屈建华等人预交上诉费1700元(缓交)不另行收取。审 判 长 唐向东代理审判员 王 荣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志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