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明太与张力文、张福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太,张力文,张福增,韩芬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538号原告:王明太,1946年10月14日出生,男,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力文,1998年9月29日出生,男,住淄川区。被告:张福增,1970年8月10日出生,男,住淄川区。被告:韩芬桂,1973年5月30日出生,女,住淄川区。被告张力文、张福增、韩芬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哲,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明太与被张力文、张福增、韩芬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明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太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明太负担。审判员 殷筱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