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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县太阳红饲料厂、黄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县太阳红饲料厂,黄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花荄镇恒源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8793273-5。法定代表人:蔡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县太阳红饲料厂,住所地安县秀水镇汉昌街,组织机构代码:79580533-8。法定代表人:黄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凯,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绵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安县太阳红饲料厂、黄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对其财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2016年10月13日,绵阳市金槌拍卖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公开对被执行人安县太阳红饲料厂位于秀水镇锅厂街的安县秀水镇丰谷酒业公司职工灾后重建住宅楼3#楼的6处商业房地产(即分别为104、107、108、109、111、112铺)进行第三次拍卖,经拍卖会公开竞价,由竞买人李锐以最高出价597100.00元竞得。3#楼剩余商铺因第三拍保留价低于抵押债权,属于无益拍卖,故撤回第三拍。扣除应由被执行人安县太阳红饲料厂、黄凯承担的过户税费77128.10元、本次执行费7599.72元上交国库后,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512372.18元。本院认为,(2014)绵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安县太阳红饲料厂确认四川宏辰建设工程公司对位于秀水镇锅厂街的安县秀水镇丰谷酒业公司职工灾后重建住宅楼1#、2#楼的一楼商铺享有所有权。”不具备强制执行内容,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灾后重建住宅楼1#、2#楼的一楼未抵押的商铺,强制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按照该民事调解书所查明的内容,安县秀水镇丰谷酒业公司职工灾后重建住宅楼项目是由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县太阳红饲料厂、丰谷酒业秀水分公司职工住房重建领导小组于2010年4月19日签订《灾后住房重建三方协议》,由安县太阳红饲料厂按照三方签订的重建协议为秀水分公司全体职工进行住房重建。从安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10月29日制作的安国土资用[2013]107号《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安县太阳红饲料厂的请示》及安县人民政府2013年11月6日制作的安府函土[2013]105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安县太阳红饲料厂的批复》文件反映,该项目重建完工后,房屋归属包括:原丰谷酒业秀水分公司职工杨朝金等几十户入住,由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部分房产(商铺)办理给安县太阳红饲料厂;另有拟用于安置成兰铁路拆迁户的住房30套。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对安县秀水镇丰谷酒业公司职工灾后重建住宅楼3#、4#、5#楼十余套未出售住宅进行拍卖变现处置,因“未出售的住宅”未在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从三方协议、政府文件等现有书面材料不能推断其权利归属,故本院执行程序无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强制处置。综上,本案中被执行人太阳红饲料厂与黄凯的财产除可执行的已处置完毕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汪 炜审 判 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云锋书 记 员  吴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