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荔县凯驰汽贸有限公司与贺春燕、李双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凯驰汽贸有限公司,贺春燕,李双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凯驰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三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贺春燕,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被执行人:李双姓,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本院在执行大荔县凯驰汽贸有限公司与贺春燕、李双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给付车款本金184000元、利息18400元、违约金10000元、催款费用500元、案件受理费2250.5元、执行费31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李双姓、贺春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马 波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