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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荔县凯驰汽贸有限公司与贺春燕、李双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凯驰汽贸有限公司,贺春燕,李双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凯驰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三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贺春燕,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被执行人:李双姓,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本院在执行大荔县凯驰汽贸有限公司与贺春燕、李双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给付车款本金184000元、利息18400元、违约金10000元、催款费用500元、案件受理费2250.5元、执行费31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李双姓、贺春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马 波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