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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7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与宿州市昆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宿州市昆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33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11179。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标,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昆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88148037E。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诉被告宿州市昆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10月12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常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倩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