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龙津宝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铭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津宝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铭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津宝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53号青年创业大厦12层1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A1K06M。法定代表人:龚丽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芳,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燏,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铭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小洋宝泰小区3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5071380U。法定代表人:连国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津宝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铭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铭丰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新罗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该院已受理多个涉及被执行人铭丰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并正在处置。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闽08执107号执行案件指定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发富审判员 王跃进审判员 连征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楚附适用法律主要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