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2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与沈阳铁香铸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沈阳铁香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2238号申请人: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先,经理。被申请人:沈阳铁香铸造有限公司。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与沈阳铁香铸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沈阳铁香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房权证号为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17483**号,建筑面积981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本案结案后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沈阳铁香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