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吉成诉舒兰市水利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成,舒兰市水利工程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2011号原告:刘吉成,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成,男,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舒兰市水利局退休职工,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市水利工程处,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于孝武,处长。原告刘吉成与被告舒兰市水利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吉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成、被告舒兰市水利工程处的法定代表人于孝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吉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嘎呀河倒虹吸水利工程款45195.79元、小孤灌溉节止闸工程款16882.3元、小城水库左岸输水建筑工程款21000元,以上三项工程欠款合计83078.09元整。事实和理由:原告在1999年至2001年期间,承包被告三项水利工程,即嘎呀河倒虹吸工程、小孤灌溉渠道节止闸工程、小城水库左岸输水建筑物工程。该三项工程承包价款分别为:嘎呀河倒虹吸工程878480元、小孤灌溉渠道节止闸工程512900元、小城水库左岸输水建筑物工程110000元。现该三项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多年,但被告累欠工程款至今没向原告付清,经原告多年催要,被告只付给部分工程款,其余款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付,故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事实存在、问题清楚,要求被告返还欠款。舒兰市水利工程处辩称,没什么意见,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我单位就认可原告的诉请。本案的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刘吉成针对其诉讼主张及焦点提供了以下证据:1、会议纪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01年刘吉成承包了舒兰市水利工程处嘎呀河倒虹吸水利工程,结算金额是878448元,已付给773284.2元,现在尚欠105195.79元,另外舒兰市水利工程处在2015年和2016年给付60000元工程款,起诉前尚欠嘎呀河倒虹吸水利工程款45195.79元;小城水库左岸输水建筑物工程因当时没有书面施工合同及价款结算单,只是口头约定扣除管理费和应交税金,没有具体数字,经舒兰市水利局、舒兰市水利工程处与原告协商,尚欠原告小城水库左岸输水建筑物工程款21000元;2、永舒榆灌区小孤节止闸工程分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舒兰市永舒榆灌区小孤节止闸追加工程款明细复印件一份,证明工程分包额为5749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6882.30元。被告舒兰市水利工程处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及证明问题都没有异议。以上证据在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本院分析评判如下:刘吉成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真实,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舒兰市水利工程处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结合刘吉成与舒兰市水利工程处的陈述以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刘吉成承建舒兰市水利工程处嘎呀河倒虹吸工程,舒兰市水利工程处尚欠刘吉成工程款45195.79元。刘吉成承建舒兰市水利工程处小城水库左岸输水建筑物工程,舒兰市水利工程处尚欠刘吉成工程款21000元。刘吉成承建舒兰市水利工程处永舒榆灌区小孤节止闸工程,舒兰市水利工程处尚欠刘吉成工程款16882.30元。以上三项工程均已竣工,经过验收并投入使用。本院认为,刘吉成要求舒兰市水利工程处给付其嘎呀河倒虹吸水利工程款45195.79元、小孤灌溉节止闸工程款16882.3元、小城水库左岸输水建筑工程款21000元,因刘吉成承建舒兰市水利工程处嘎呀河倒虹吸工程、小城水库左岸输水建筑物工程、永舒榆灌区小孤节止闸工程,舒兰市水利工程处对刘吉成承建以上三项工程及尚欠工程款数额均无异议,且以上三项工程均已竣工,经过验收并投入使用,故本院对刘吉成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舒兰市水利工程处给付刘吉成嘎呀河倒虹吸工程的工程款45195.79元、永舒榆灌区小孤灌溉节止闸工程的工程款16882.30元、小城水库左岸输水建筑工程的工程款21000元,合计83078.09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元,由舒兰市水利工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艳霞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人民陪审员 李志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笑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