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申执刘红兰、沈秋燕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刘红兰,沈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张均,副行长。被执行人:刘红兰,男性,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沈秋燕,女性,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3民终2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即日内自动履行上述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红兰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杰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