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斌与钱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钱荣,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2017)皖020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荣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