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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斌与钱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钱荣,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2017)皖020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荣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