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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臧文改与上海北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臧文改,上海北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臧文改,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北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晋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阳,男。再审申请人臧文改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北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连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臧文改申请再审称,鉴于北连公司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其有权要求北连公司支付相应的各类工资等,原判有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北连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争议,原判依据臧文改在审理中认可三天没有干活的事实,在北连公司管理人员找其谈话后仍不予改正,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北连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关于相关工资请求,原判经查北连公司已足额发放了臧文改的工资,故对臧文改工资的请求等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臧文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臧文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